校友會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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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顧問
(十九)
母校校監、校董、校長及校友聯絡小組負責教師為本會當然顧問。
(二十)
幹事會可邀請歷任幹事兩名為顧問。
(廿一)
本會顧問可列席本會會議,省覽本會會議紀錄,監察校友會財政狀況,並給予意見。
 

第六章  聯席會議

(廿二)
聯席會議成員包括校方顧問、現任幹事會及上屆幹事會成員。
 
(廿三)
聯席會議之目的在於討論新上任的幹事會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廿四)
幹事會得於上任後兩個月內召開一次聯席會議。
 
第七章  選舉
(廿五)
任何十位有意候選之會員,均可組成競選內閣,將名單郵寄或交往在任幹事會。
 
(廿六)
選舉於會員大會召開當日進行,得票最多之候選內閣將當選為新任幹事會。
 
(廿七)
如只有一個候選內閣,其當選與否則須交由大會通過,如不獲通過,則由上屆幹事會連任一屆。
 
(廿八)
內閣提名之期限過後,如沒有任何內閣參選,則由上一屆幹事會連任一屆。
 
(廿九)
選舉完竣後,新舊幹事須於二十八天內移交職權,並將新幹事會員名單呈交社團註冊處備案。
 

第八章  會費及財政

(三十)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卅一)
基本會員每年繳交會費港幣五十圓正,永久會員繳交一次性會費港幣伍佰圓正。(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須於註冊後一個月內繳清。)
 
(卅二)
會費之用途只限支付本會會務一切正常開支,舉辦與會務有關之活動,另將每年會費總額百分之五,撥作儲備金。
 
(卅三)
一切支出項目如少於港幣五百元者,須得到會長簽署授權方可支付;如支出項目超過五百元者,須得到幹事會批准,方可支付。
 
(卅四)
本會現金須存放於以本會名義開設之本港銀行戶口,內由財政及會長或副會長聯同簽署。
 
(卅五)
若本會涉及任何債務或責任而無從追究者,可動用儲備金支付。當儲備金不足以支付債項時,則由該年之全體會員平均支付。
 
(卅六)
一切因幹事會在任期內之不當行為或因行政錯誤而引致之債務,均由在任期內之幹事會承擔,顧問負責對以上情況作出裁決。
 

第九章  校友校董

(卅七)
本會須在校友校董選舉年,透過「校友校董選舉大會」,由校友投票選出該年度校友校董。每位校友均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卅八)
校友校董選舉由校友會幹事會舉辦,幹事會須委派一名幹事為選舉主任,根據「香港道教聯合會圓玄學院第二中學校友校董選舉指引」(附件一),進行及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投票及點票工作,惟校友校董候選人,不能擔任選舉主任。
   

第十章 附則

(卅九)
如欲解散本會,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及全體基本會員半數贊成。
 
(四十)
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獲社團註冊處批准後,方能生效。
 
(四十一)
本會章之最終解釋權屬於本會幹事會。